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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王的親戚高大,成立一家「甲天良製油有限公司」,邀老王出資200萬元,繳清出資額後老王從未參與經營,多年後突接獲國稅局通知該公司欠繳鉅額稅款,心想自己未經營該公司,未與理會,私下打聽結果,該公司已經在2年前為主管機關命令解散,高大已逃逸,公司人去樓空。數月後,又接獲台南執行分署通知,應依所定日期,前往分署說明該公司財產狀況,聽說不去有可能被拘提管收,不知如何是好?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分為四種:一、無限公司。二、有限公司。三、兩合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老王所參與出資之公司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公司法第2條、第99條參照)。既然股東以出資額為限負其責任,出資額也已繳清,公司欠稅何以找上老王這個股東呢?此問題在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除章程另有規定或另選任、選派清算人外,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準用無限公司規定(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113條參照)。清算人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是以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公司法第8條、第84條及稅捐稽徵法第19條參照)。此時,國稅局應將有關公司之稅單向清算人為送達。老王是股東也成了清算人,在清算程序係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前所述。惟公司與老王為不同義務主體,公司欠稅並非老王欠稅,國稅局以老王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送達稅單,執行分署以老王為公司負責人命為報告及說明該有限公司財產狀況,皆因老王是清算人之地位,納稅之義務主體為該有限公司,非因老王欠稅。老王有清算責任但無代繳清欠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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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聯合報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天(14)三讀修正通過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老農津貼及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津貼或補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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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102.12.25.自由時報報導:鑒於部分債務人年老後,每月請領的勞保或國民年金先被債權人扣押或強制執行,造成債務人晚年生活困難,立法院院會昨天(24)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與「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勞保及國保的保險年金專戶,不得做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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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中央社〕立法院院會今天(102.12.31)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醫院遇危急病人應先急救,若遇中低收入戶無法負擔醫療費用,依法由政府補助。

現行醫療法規定,醫院、診所遇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急救,並即依人員及設備能力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危急病人如是低收入或路倒病人,醫療費非本人或扶養義務人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

修法將中低收入戶納入補助範圍,醫院遇到危急病人,且是中低收入戶或路倒病人等,無法負擔醫療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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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2013/12/25 聯合報報導

台南市單親媽媽莊明玉上個月拍得凶宅貸不到錢被迫棄標,致辛苦儲蓄的卅九萬元差點泡湯,各界批評法院、債權銀行沒有盡到調查法拍屋屋況責任。司法院民事廳研究後,決定從強制法院人員調查、債務人陳報、不動產鑑定人調查以了解被查封房屋現況,讓法拍屋資訊透明,因此修訂辦理強制執行應注意事項、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房屋現況調查表。未來法院查封不動產時,應就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事項,向在場人士調查,記載在查封筆錄,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向相關機關查詢;如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應於拍賣公告載明。此外,必須載明事項增列「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若查證確有困難者,應於鑑定書敘明原因。」所有與查封法拍屋有關的不動產查封筆錄和調查表、房屋現況調查表和陳報狀,均增列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勾選項目。民事廳辦事法官王漢章強調,如果屋主拒填或拒絕接受調查,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得向法院聲請管收。他說,凶宅不是法律用語,是民間約定俗成的說法,因是房屋能否交易的重要因素,在民法上屬於物的瑕疵,因此可從修訂辦理強制執行法應行注意事項防堵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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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中國時報102.12.25.台北報導

開車族、單車族要注意了!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汽車駕駛人若惡意逼車、變換車道、急踩煞車等「道路霸凌」,將開罰6000元至2萬4000元;單車族若低頭滑手機、酒駕、不讓行人,也開罰300元至600元。最慢明年6月以前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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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聯合報2013.12.25報載

立法院昨天(24)三讀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民眾未來遭法院以外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禁,本人、親友、同袍,甚至是「路人甲」,都可要求「我要見法官」,向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須在廿四小時內處理,否則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十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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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篇提及假扣押所保全者,以債權人本案訴訟係「金錢請求」為對象。本篇則談「假處分」,以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對象。除假處分另為規定外,準用假扣押之規定。近因媒體報導立法院長王金平遭國民黨撤銷黨籍,訴請台北地院確認黨籍存在,並經法院裁定准其聲請,暫時得行使黨員權利義務。本案訴訟則於12月4日首度開庭,將來勢必一番攻防,短期難有結論。「假處分」這個名詞因媒體報導而受到大眾的注意,實務上假處分運用尚廣,如行政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等皆有假處分之規定。

    假處分可分一般的假處分(或稱為請求標的之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二種。就一般的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參照)而言,債權人因本案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請求法院准予保全,如債權人請求交付房屋,恐債務人將房屋拆除,債權人縱將來取得勝訴判決,亦無從執行,或如有交付張大千名畫之債務人欲將其攜帶出國,恐將來難以執行交付,或禁止債務人將土地移轉登記或設定物權與他人等皆是。就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參照)而言,當事人對法律關係有爭執,就當事人之權利加以暫時之保護,權利人暫時行使其權利,義務人暫時履行其義務,如主張有土地通行權人,得暫時通行,或聲請有扶養義務人暫時給付扶養費用,或如前所述主張黨籍存在得暫時行使黨員權利等,通常具有繼續性質,如通行、占有、扶養、禁止使用等狀態之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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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之爭訟,自訴訟之提起至終結,迄判決確定,往往經年累月。敗訴者藉上訴之救濟程序,拖延判決之確定,勝訴者縱然將來勝訴確定(或准予假執行),亦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債權無法經強制執行程序獲得滿足。因此,為免債權人將來執行時,債務人已脫產,法律上得許債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先行扣押債務人之財產,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即為保全程序之假扣押。法條所謂「假」是暫時的意思。

    債權人之請求(訴之聲明)是金錢請求(請求判決之對象為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得換價為金錢如交付貨物一批),債權人釋明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如債務人之行為恐達於無資力狀態,或債務人逃匿等),得請求法院為假扣押。如債權人釋明不足時,得提供擔保請求法院准予假扣押。假扣押之聲請,不論准駁皆得提起抗告,抗告中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原裁定法院或抗告法院得酌情裁定停止執行。准予假扣押之裁定送達債權人後,債權人得憑以向民事執行處聲請扣押債務人之財產。此假扣押裁定自債權人收受,應速為聲請執行,如逾30日仍未聲請執行者,不得再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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