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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報導,健保署署長宣布取消健保卡「鎖卡」機制,強調醫療是普世價值,讓窮人也有看病的權利。健保署透過「鎖卡」追繳健保費即將走進歷史。就醫與繳費脫鉤,「鎖卡」不再是追繳的手段,有能力繳納保險費而不繳納,就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施行至今已逾21年,讓先進國家自嘆弗如,諾貝爾經濟獎得主克魯曼來台時亦盛讚台灣的全民健保,台灣是如何做到的?從醫療角度而言,台灣是個幸福的國度。但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健保費用成為國家財政沉重的負擔。欠繳健保費者,究竟能否以「鎖卡」方式,拒絕欠費者就醫?贊成與不贊成兩方見解都有。88129日大法官釋字第472號解釋:「…惟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說明了全民健康保險係社會安全機制的一環,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不是商業保險,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鎖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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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室走進來一位年約60幾歲的阿伯,後面跟著一位年輕女子,是阿伯的媳婦。阿伯說他兒子幾年前車禍過世,媳婦在外地工作,放假偶而才回家看顧小孩,平日孫子由祖父母照顧,家人相處和好,孫子目前就讀國小一年級,也很聽話。阿伯因媳婦不常回來,想孫子的監護權改由他來行使比較方便,依規定是否可行?

    未成年人監護人之設置,概念上係親權之延伸或補充,其權限範圍不逾越親權之範圍。依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可知,未成年人應置監護人之要件為:(1)未成年人無父母。(2)未成年人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時。所謂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包含法律上(如均被停止行使親權)及事實上(如均在監服刑或均重病臥床)不能行使。前述阿伯的情形,阿伯想自己當孫子的監護人,並不符前揭置監護人規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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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的公告欄,偶而就會貼出提醒住戶要照顧好自己的寵物,以免他人受到驚嚇的公告。主人將寵物帶出門有的用嬰兒車推著,有的用籃子提著,有的用背包背著,有的就坐在機車踏腳處,有的就跟在主人身邊,不一而足。寵物平時雖乖巧,但不可忽視隱存在著動物的野性,突然間的「暴走」,造成他人的驚嚇、損傷或死亡,主人或占有人難免被追究責任,不可不慎。

    所謂寵物是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所謂飼主是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對於寵物之飼主,也有年齡之限制,以年滿20歲者為限。未滿20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寵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上揭內容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5條、第7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者,分別得處沒入、罰鍰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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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6日凌晨3點57分的南台灣大地震,台南災情最嚴重,永康區維冠大樓倒塌,罹難者有115人,受傷96人,比1999年9月21日東星大樓倒塌死亡87人更為嚴重。這次救災努力,獲得民眾高度肯定(參TVBS民調88%滿意市長表現,63%滿意行政院長表現),樹立中央地方全力救災之典範。身為台南市民,我們衷心感謝救災人員的辛苦及捐助民眾的善心。

    有友人問及在這次災難中,有一家數口人被找到時,皆已罹難,不知死亡時間之先後,其繼承關係將如何處理? 關於這個問題要說明兩個概念:一、不能證明死亡時間先後,推定同時死亡。二、繼承須符合同時存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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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保費的減輕為減輕民眾對於對於健保補充保險費的負擔,將從105年1月1日起,全面放寬補充保險費扣費標準,單筆扣費下限將目前以5,000元為扣費標準之項目,全面提高至2萬元,預計調整後約有342萬人受惠。所謂健保補充保險費即有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由扣費單位按費率2% 就源扣取並繳納補充保險費。1.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2.兼職薪資所得。3.執行業務收入。4.股利所得。5.利息所得。6.租金收入。又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由4.91%調整為4.69%。

(二)勞工請婚假放寬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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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總是令人高興的事。對於當事人當然是終身大事,親友貴賓來參加婚宴,賀辭總是希望新人「百年好合」「永浴愛河」。但是曲終人散後,小倆口不爽了,有一方不去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了。說法不一,有的失蹤了,有的吃醋了,有的又看上別人了,有的難以共同為婚姻生活的原因說不出口,就是不去結婚登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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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私有財產制度下,既容許個人生前自由處分其財產,也尊重個人遺願於其死後財產如何歸屬,此種依法定方式,個人死後財產歸屬之真意表示,即為遺囑。遺囑無庸向相對人表達,於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為確保當事人之真意,須依法律規定方式製作完成,因此也是要式的法律行為,不符合法定要式無效。遺囑之方式有五:(1)自書遺囑。(2)公證遺囑。(3)密封遺囑。(4)代筆遺囑(5)口授遺囑。代筆遺囑即是法定遺囑方式之一種。我國素有由他人代筆文件之習慣,代筆遺囑簡便易行,且節省費用不失為適合國情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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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前的某個雨夜,小劉下班途中看見騎樓下站著一位少婦,衣裳已被雨水濺濕,手肘裡挽著一個包袱,悲泗淋漓的臉龐,充滿徬徨與驚恐,靠近一看原來是小學同學阿敏。聽了阿敏述說結婚後常被丈夫家暴,於是小劉就收留了阿敏,兩人同居期間生下阿娟,阿娟從小就知道真正的生父是小劉,且身分證上登記的生父已於10年前過世,阿娟將於今年11月滿22歲,阿娟想將有血緣關係且養育她長大的小劉登記為生父改姓劉,以符合真實情形,該如何處理?

       阿娟之生母尚有婚姻關係存在時,與小劉同居生下阿娟,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因此,阿娟身分證上登記的生父生母就是生母阿敏與其配偶廖先生。阿娟欲否認身分證登記的生父非其生父,須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此類訴訟屬家事親子關係訴訟,由子女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訟,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本件因推定的生父已死亡,須以檢察官為被告(公益守護者角色,參照家事事件法第63條)。程序上須經調解,因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事項,縱使當事人無意見仍須法院之調查與裁判,最重要的,須有DNA鑑定報告。經法院裁判後,推定的生父與阿娟間親子關係被否定,又因小劉事實上從小撫育阿娟,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參照),有親子關係存在。如有疑問時,得請求法院確認阿娟與小劉親子關係存在。再者,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6款之規定,當事人可憑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經過DNA鑑定、法院裁判及戶籍更正登記,阿娟的心願就可達成了。提起訴訟有時間上的限制,本件阿娟須於滿22歲前起訴,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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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婷今年12歲,父已於前年過世,母於小婷父過世後回越南,至今未再回台灣。法院選定姑姑為小婷之監護人,去年小婷與叔叔共同繼承祖父遺留之2筆土地(小婷為代位繼承),監護人(姑姑)代理小婷與小婷叔叔協議分割遺產(2筆土地),經送件至地政事務所,被退件2次,無法完成登記。經地政人員說明須附法院許可文件方可辦理,問現行法令規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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