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聯合報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天(14)三讀修正通過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老農津貼及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津貼或補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老農津貼及請領津貼的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標的。請領津貼者,得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津貼。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規定,特殊境遇家庭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特殊境遇家庭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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