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聯合報2013.12.25報載

立法院昨天(24)三讀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民眾未來遭法院以外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禁,本人、親友、同袍,甚至是「路人甲」,都可要求「我要見法官」,向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須在廿四小時內處理,否則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十萬以下罰金。

由於一般民眾都可提出聲請,因此又被稱為「見義勇為」條款。此修法補正了國內的即時司法救濟程序,有法界人士稱是「台灣自由人權的大躍進」。司法院刑事廳昨天表示,新法須經總統公布後半年實施,預估最快明年六月施行,司法院將盡速完成各項配套措施。

新法施行後,未來類似洪仲丘案的違法禁閉、悔過等處分,或移民署抓逃逸外勞等,都可向法院聲請提審。此外,若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或傳染病等病患遭強制隔離,也可聲請提審,但為防止疫情擴散,法官可採視訊審理。對於海軍艦艇、偏遠離島等部隊,若無法在廿四小時內解送地院,法官也可利用視訊處理。

修正條文也規定,逮捕拘禁機關須立即告知遭逮捕的原因、時間、地點及人民有權聲請法院提審,否則最重可處十萬元。

司法院刑事廳指出,過去提審法實務上多限縮在「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修法後,不論是否有犯罪嫌疑,只要行政機關剝奪人身自由,不限本人,任何人都可聲請提審,由法官介入審查程序的合法性,人權保障能更周延。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則表示,提審法修法內容雖不是盡如人意、仍有努力空間,但至少可避免洪仲丘案類似悲劇再發生;司法院也應在修法半年內全力宣導,讓民眾了解自身的提審權益。

刑事廳表示,法院提審之後,如果認定聲請提審無理由(即逮捕合法),則押返原執行機關,依法定程序繼續處理。另外,增訂聲請人抗告的期日及法院處理流程,讓救濟程序更完整。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