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立法院消息: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條文修正案4月30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確定將[人民]公法上請求權延長為10年。依照行政程序法原第131條的規定,[公法上的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舉凡土地徵收款發放請求權、補發薪津請求權、退伍金請求權、眷舍配住請求權、警察慰問金發放或補足請求權、土地或地上物補償費發放請求權、自動拆遷獎勵金等,各種所謂人民對政府的公法上請求權的行使期間,將延長為10年,以確保[人民]公法上請求權的行使。至於[政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仍維持5年不變。
轉載立法院消息: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條文修正案4月30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確定將[人民]公法上請求權延長為10年。依照行政程序法原第131條的規定,[公法上的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舉凡土地徵收款發放請求權、補發薪津請求權、退伍金請求權、眷舍配住請求權、警察慰問金發放或補足請求權、土地或地上物補償費發放請求權、自動拆遷獎勵金等,各種所謂人民對政府的公法上請求權的行使期間,將延長為10年,以確保[人民]公法上請求權的行使。至於[政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仍維持5年不變。
李老先生係隨政府遷台老兵,今年已滿90歲(住台南市永康區),於60歲時收養年方10歲之小明為養子,盼年老時有所依託。年初時,李老先生跌倒骨折,住院1個月餘,養子小明(住高雄市楠梓區)從未前來探視,李老先生很生氣,覺得小明未盡孝道,加以前年新娶之配偶在旁搧風點火,於是決意終止與小明之父子關係。小明得知後也覺得父子多年來少有來往,感情淡薄,同意李老先生所提終止收養關係。問:收養終止如何辦理?如小明等李老先生去世後,方欲終止收養關係,是否可行?
按收養所成立的父母子女關係,稱為擬制血親或法定血親,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本生父母之關係處於停止之狀態)。養父母與養子雙方都健在且養子已成年,得由雙方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此項終止收養之合意,應以書面為之,表明雙方同意終止收養之意思即可(參照民法第1080條)。實務上之作法並到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一方面具有公示之作用,一方面也是證明的方法。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68號判決要旨
[...按公用地役關係,係我國裁判實務所創設之法律制度,其意義依最高行政法院45年判字第 8號判例意旨,係指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既已歷數十年之久,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之公共用物,土地所有權人雖然有其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是公用地役關係之法效果,僅具禁止所有權人作違反供公眾通行目的使用之消極功能,尚不生國家進而使用該土地權利之積極功能。倘國家因公益上需要,須使用已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私有土地時,仍須依正當之法律程序為之,如未經正當之法律程序,擅自使用該土地者,其使用行為即屬違法行為。對該違法行為,土地所有權人得本於所有權功能請求民事救濟,或請求國家賠償(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08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所示,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並非該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至為灼然。...]
102年4月7日人氣15000人,紀錄本部落格之成長。
「鄰居相見不相識,笑問客從何處來」,公寓大廈的住戶,願意笑問客從何處來的也不多見了。所以應鼓勵多多敦親睦鄰,見面問好,建立好友誼。有李先生來信問:承租公寓大廈的房屋,屋頂漏水須修繕,房東也答應負責修繕之費用。住樓上的王老先生,不同意開門讓修繕的技工進行修繕工程,管理委員會協調亦無結果,該如何是好?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回顧101年二則與家庭生活相關的法律修正與施行,簡述如下:
一則:家事事件法於101年6月1日施行。家事事件常牽涉親情與財產,法院在處理婚姻、親子、繼承、收養、未成年監護、親屬間扶養、宣告死亡等事件時,以如何之程序進行,對於事件當事人是較妥適完整,統合而迅速的方式,且可避免當事人彼此尖端對立衝突加劇,加強保護未成年人及弱勢者的利益,為本次新法施行之重點。新法結和社工、心理、輔導、精神醫學、調解等專業資源,增加社工陪同、遠距視訊審理、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專業調解,基礎事實相牽連之事件得合併審理,避免當事人一再纏訟等,新法更向前跨了一大步,社會進步與法律之修正施行,常是彼此影響,互為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