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回顧101年二則與家庭生活相關的法律修正與施行,簡述如下:

一則:家事事件法於101年6月1日施行。家事事件常牽涉親情與財產,法院在處理婚姻、親子、繼承、收養、未成年監護、親屬間扶養、宣告死亡等事件時,以如何之程序進行,對於事件當事人是較妥適完整,統合而迅速的方式,且可避免當事人彼此尖端對立衝突加劇,加強保護未成年人及弱勢者的利益,為本次新法施行之重點。新法結和社工、心理、輔導、精神醫學、調解等專業資源,增加社工陪同、遠距視訊審理、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專業調解,基礎事實相牽連之事件得合併審理,避免當事人一再纏訟等,新法更向前跨了一大步,社會進步與法律之修正施行,常是彼此影響,互為因果。

二則:立法院於101年12月7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債權人不得再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未修正通過前,因實務上債權人多利用現行民法第10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代位債務人向債務人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達到其債權獲得清償目的之問題 (參法務部新聞稿)。這種夫債找妻還,或妻債找夫還的不合理現象,不僅是法治倒退,引發家庭失和,也造成社會問題,更背離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負責之精神。所以說,這項法律修正案三讀通過,數千有婚姻關係之配偶,免於擔心被代位求償,值得鼓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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