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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就是需要消費,有買車或買屋等經驗的讀者,可能會碰到契約簽訂後,契約書正本被對方藉故收回或未告知消費者情形下收回。造成消費者發現產品有問題,想據理力爭時,難以舉證契約簽訂之內容,權利因而受損。另外,定型化契約通常由企業經營者一方所擬訂,內容密密麻麻,字體又細小,「消費者保護法」雖規定有審閱期,但定型化契約常透過消費者「自願放棄」條款,讓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有鑑於原「消費者保護法」在實際運用上出現若干被規避的問題,立法院院會於104年6月2日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使消費者更有保障。

     新通過之「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修正重點,有(一)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第11條之1第1項參照)。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第11條之1第2項參照)。期使消費者,能有足夠的時間真正了解契約內容,在公平合理之情形下訂約,否則得主張契約無效。(二)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第13條第2項、第3項參照)。換言之,企業經營者不得再藉故收回契約書,讓消費者舉證困難。(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消保法規定,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第17條之1參照)。本條為新增。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已提供合理審閱期間,且已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等遵守規定之事實,應由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以保障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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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年前我們曾談過支付命令的問題,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具有執行力且具有既判力。因有既判力,推翻既判力須提再審,難度相當高,每年超過40萬件的支付命令,從2009到2014等6年,廢棄(提再審翻案成功)比率僅百萬分之5.3(引自尤美女、林國正立委等記者會),受害者平反無門,法院屢遭指責,淪為犯罪幫凶。一般民眾自認安分守己,未欠任何人債務,對於所謂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認為係詐騙集團手法未予理會,等到財產被強制執行時,才驚覺「那ㄟ安捏」!!!憲法明文保障人民財產權(憲法第15條參照),怎會人在家中坐,禍從法院來?目前支付命令,在制度上未經審查,在效力上又賦予既判力,為歹徒所利用,確有嚴重的問題。

    立法院於104年6月15日三讀通過修正「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未來債權人支付命令的請求應予釋明。同時,未來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不再與判決確定有同等效力。換言之,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須先釋明債權相關資料,供司法事務官審查。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未在法定20天內向核發該支付命令之法院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雖可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得對債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但修法後,支付命令已不具既判力,債務人得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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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導,台大生向企業募款50萬登南湖大山,每人經費預估2萬元。

宏碁創辦人施振榮說,除非對社會有創新發展或幫助弱勢公益,不然這些提升自己的投資,就應該學生自己付錢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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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媒體報導,彰化警方查獲花名「小君」的女子從事性交易,警方在筆錄完成後,質疑小君為何不走正途,女子才淚流滿面道出未成年前曾遭母家暴,被以狗鍊綁椅達半年、剃光頭髮眉毛、兩臂盡是傷痕,警方不禁感嘆天下怎會有這麼狠的母親?社會角落裡藏著不為人知的悲劇,確實需要您的「雞婆」與關心,對於身邊的人、鄰居或社區的人,一通電話「113」或「110」,就可以讓社會救助體系,展開救助行動。

    成長過程遭受父或母的凌虐,或父母一方或雙方未盡扶養義務,所謂「當年拋夫棄子,未盡扶養義務,多年未曾聞問」「在監服刑,未曾盡扶養義務」「好賭成性,長年躲債,母帶子女為躲避債主四處搬家,生活於恐懼之中,多年音訊全無」等等描述未盡扶養義務的文字,令人不勝唏噓!子女成年後,當年施虐或未盡扶養義務之父或母要求被扶養時,子女可否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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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於104年5月1日院會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公務員退場機制及懲戒程序權益之保障,將邁向嶄新的里程。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自74年5月3日修正公布近30年以來,雖歷經4次(89年、91年、94年及99年)提出修正草案,均未能完成修法,為因應社會需要及法制發展,並參考德國聯邦公務員懲戒法等立法例修正現行規定,終於在社會高度期待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為免少數公務員一旦涉及違法失職,旋即辦理退休或離職,如予撤職、休職、記過、申誡等懲戒處分,因其已離職,實質上無法發揮懲戒之效果,故本次修法明定已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違失行為,亦適用本法予以懲戒,復增訂軍職人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或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不得申請退伍。此外,本次修法增訂公務人員懲戒處分種類,除現行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外,新增「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及「罰款」等財產性懲戒處分,其中,罰款金額上限最高可達100萬元,用以增加懲戒實效。另增訂「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除免除現職外,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藉以淘汰不適任之公務員,建立公務員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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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倩的媽媽生有一男一女,三年前將僅有的一間公寓房屋贈與其長子(小倩的哥哥),最近覺得對小倩不公平,想撤銷原先對長子的贈與,畢竟小倩自高中畢業後,賺錢養家,有能力買房也是要歸功於小倩。但是,小倩的哥哥反對且房子在三年前也已經過戶在哥哥名下,此時是否還可以撤銷贈與?

    關於贈與,民法有專節規定(第406條至第420條),所謂贈與,即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贈與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但是贈與契約經公證,或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則不適用前述得撤銷之規定(民法第408條參照)。換言之,贈與契約如經公證或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或贈與物之權利已經移轉,原則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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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經營不善或被掏空,導致關廠、歇業與大量解雇勞工。一人失業,一家困頓。失業勞工拼著老命抗爭,常是求償無門。基於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為勞工生活所繫,為使勞工權益得到更合理的保障,修正「勞動基準法」,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的債權受償順序提高到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同時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並加強雇主退休準備金提撥的責任,將有助於解決勞工遭遇關廠歇業或大量解僱時被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與資遣費的問題,保障勞工權益,促進社會安定。立法院於104年1月20日三讀通過。104年2月4日總統令公布,除第28條第1項自公布後8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次勞基法修正,最重要的內容在於提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之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修正前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工資債權未滿六個月部分,雖定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惟實際受償時卻因雇主資產除抵押物外,幾無所剩,勞工債權雖優先一切債權,惟劣後於擔保物權所擔保之債權,亦難獲得清償。換言之,拍賣抵押物時,設定擔保物權的銀行債權屢屢不夠清償,如何輪到清償勞工的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本次修正後,勞工上述債權得參與分配,分配順序與設定抵押權之債權同。法律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又向前踏出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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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媒體報導,頂新集團旗下的頂率公司65億元貸款案,因債權到期,逾期未清償,遭兆豐金等銀行聲請假扣押及本票裁定,法院駁回假扣押聲請,但頂率公司借款時所簽的70億元本票部分,台北地院則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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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桃園市一場火災,失去了6位救災英雄,最年輕者21歲,長者僅29歲。火災現場是違建,違建隱藏多少公共危險,主政者能坐視不為所動嗎?民意代表能再人情關說嗎?救災設備能最先最急辦理嗎?最後,再致最沉痛的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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