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先生係隨政府遷台老兵,今年已滿90歲(住台南市永康區),於60歲時收養年方10歲之小明為養子,盼年老時有所依託。年初時,李老先生跌倒骨折,住院1個月餘,養子小明(住高雄市楠梓區)從未前來探視,李老先生很生氣,覺得小明未盡孝道,加以前年新娶之配偶在旁搧風點火,於是決意終止與小明之父子關係。小明得知後也覺得父子多年來少有來往,感情淡薄,同意李老先生所提終止收養關係。問:收養終止如何辦理?如小明等李老先生去世後,方欲終止收養關係,是否可行?
按收養所成立的父母子女關係,稱為擬制血親或法定血親,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本生父母之關係處於停止之狀態)。養父母與養子雙方都健在且養子已成年,得由雙方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此項終止收養之合意,應以書面為之,表明雙方同意終止收養之意思即可(參照民法第1080條)。實務上之作法並到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一方面具有公示之作用,一方面也是證明的方法。
至於養父母去世後,養子女欲終止收養關係,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參照)。實務上許可之案例如:未得有養父母之遺產、養子女拋棄繼承、養父母生前表明欲終止收養關係等,法院查無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得裁定許可終止收養關係。蓋96年5月23日修法時,放寬在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考量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仍由法院審查是否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較為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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