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版位

目前分類:未分類文章 (139)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鑑於繼承人因不知法律未於法定間拋棄繼承或辦理限定繼承,導致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計,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民法繼承編採行「全面限定繼承」,從此父債子得不還,繼承人縱使是繼承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債權人僅能以遺產為範圍求償,繼承人僅負以遺產為範圍之物的有限責任。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修正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前揭規定,在適用時應注意如下:(1)所謂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不待繼承人抗辯。如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39號判決意旨:「限定繼承之債權人起訴為請求時,如繼承人提出限定繼承之抗辯,法院即祇能為保留之給付(於繼承遺產限度內為給付)判決,不得命為超過繼承所得遺產之給付。然於限定繼承人未於訴訟中提出已為限定繼承之抗辯,致法院未為保留給付之判決,惟其限定繼承人之地位,並不因此而受影響。」(2)債權人持執行名義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繼承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強制執行(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718號判例意旨參照)。(3)「按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5號判決意旨參照),繼承人並不保證遺產具有市場或一定之價額。(4)繼承人若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等(民法第1163條參照)則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之利益。(5)繼承人清償繼承債務,債權人為數人時應依債權優先次序及債權比例為公平清償。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轉載:(中央社訊息服務20130822 11:51:19)考試院今天院會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4條、第5條及第6條修正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說明,民國101年7月5日考試院第11屆第195次會議決議通過18位考試委員聯名提案,建議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選試科目設計,以甄拔多元法律專才。
另為因應法官審理案件及律師處理受委任事件等實務運作之需要,並考量不增加應考人之負擔,決議自103年起將律師考試及司法官考試第一試之應試科目「海商法」修正為「強制執行法」;並自104年起刪除律師考試第二試之「票據法」,及加入選試科目(智慧財產法或勞動社會法或財稅法或海商法與海洋法4科任選1科)之設計。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小李投資股票失利,向王老闆調借現金600萬元,並開立本票作為擔保,屆期小李無力償還借款,王老闆以本票裁定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對小李名下財產強制執行,惟小李已經脫產,執行無所得。執行程序經法院發給王老闆「債權憑證」終結,四年後查得小李在某家證券公司擔任經理,再以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對小李執行其薪資所得,小李認該債權時效消滅已過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問:「債權憑證」的消滅時效如何規定?

按債權人聲請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當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之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此即債權憑證之發給依據(參照強制執行法第27條)。債權人持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於發現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得再聲請強制執行,並無次數之限制。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行政院長江院長回應將全面修軍事審判法回歸一般司法。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媒體(聯合報)報導培育司法官搖籃的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上午更名為「司法官學院」並揭牌成立,同時間,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上午也改制為「法官學院」,頗有互別苗頭的味道;雖然現行考取司法官後的訓練,仍由法務部的「司法官學院」主辦,但未來司法院考慮與法務部脫勾,走自己的路,自己訓練未來的法官。法官與檢察官分流,已成趨勢。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李老先生係隨政府遷台老兵,今年已滿90歲(住台南市永康區),於60歲時收養年方10歲之小明為養子,盼年老時有所依託。年初時,李老先生跌倒骨折,住院1個月餘,養子小明(住高雄市楠梓區)從未前來探視,李老先生很生氣,覺得小明未盡孝道,加以前年新娶之配偶在旁搧風點火,於是決意終止與小明之父子關係。小明得知後也覺得父子多年來少有來往,感情淡薄,同意李老先生所提終止收養關係。問:收養終止如何辦理?如小明等李老先生去世後,方欲終止收養關係,是否可行?

    按收養所成立的父母子女關係,稱為擬制血親或法定血親,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本生父母之關係處於停止之狀態)。養父母與養子雙方都健在且養子已成年,得由雙方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此項終止收養之合意,應以書面為之,表明雙方同意終止收養之意思即可(參照民法第1080條)。實務上之作法並到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一方面具有公示之作用,一方面也是證明的方法。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據媒體(自由時報)6/24報導:新北市土城區郭姓夫婦因住處天花板漏水,要求樓上住戶陳姓比丘尼讓工人入屋修復遭拒,雙方對簿公堂,法官到現場勘查並依據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判陳姓比丘尼應容忍鄰居到她家施工到修復為止,並支付6萬6000元的維修費...。關於此則新聞,相關法律依據,請參考本部落格2013.3.19.一文。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據媒體(聯合報)報導,總統馬英九授予前監察院長王作榮、陳履安以及前司法院長施啟揚,一等卿雲勳章,以表彰三人在院長任內的卓著貢獻。當年筆者年輕時,常拜讀王作榮院長(時為報社主筆)大作,其論述時事,文筆犀利見解獨到,段落分明結構嚴,撰寫論述文,少出其右者。施啟揚院長所著民法總則一書,當年為法律系學生必讀教課書,近來聽說也龍體欠安。陳履安院長時運不濟,想渡人卻載不動幾多愁。

一則時事,問君人生到底是怎回事?有人說老了,誰都一樣啦!真是無聊的話題。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南高分院於今日下午邀請最高院吳燦法官演講,講題為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這個題目不好講,講座講得很有條理。

註記102.6.7.20:05參觀人氣16888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據媒體(自由時報)報導,一名男子除了跟孫姓女子公證結婚,又與前妻繼續同居,後來還跟前妻復合辦理再婚登記;雖然該男與孫姓女子已經公開儀式辦理結婚,但遲遲未登記,其結婚仍為不生效力,...

        100.3.14.貼文:....按「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修正民法第982條定有明文。此條文自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公布後一年施行,即自97年5月24日起,結婚之當事人應具備前揭條文之要件,向戶政事務所登記,登記完成,結婚始發生效力。我國婚姻制度改採「登記主義」,比起過去採「儀式婚主義」具有較強的公示性,不會因年代久遠,對於結婚當時有無舉行「公開儀式」而舉證不易。修法前採「儀式婚主義」,當事人未在戶政事務所登記已結婚,並不保證無婚姻關係存在,當事人已登記有結婚,也可舉證推翻其登記之「推定」婚姻關係存在效力。相較之下,新修正之結婚之形式要件,應可減少諸多爭議,應予肯定。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華民國102年5月25日   天氣晴

前司法院長林洋港退隱政壇後,於台中市大坑山居,過著平凡的百姓生活,4月13日因病辭世,享壽87歲。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祝福天下母親健康快樂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 May 04 Sat 2013 08:00

伸縮自如

常被遺忘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李老先生係隨政府遷台老兵,今年已滿90歲(住台南市永康區),於60歲時收養年方10歲之小明為養子,盼年老時有所依託。年初時,李老先生跌倒骨折,住院1個月餘,養子小明(住高雄市楠梓區)從未前來探視,李老先生很生氣,覺得小明未盡孝道,加以前年新娶之配偶在旁搧風點火,於是決意終止與小明之父子關係。小明得知後也覺得父子多年來少有來往,感情淡薄,同意李老先生所提終止收養關係。問:收養終止如何辦理?如小明等李老先生去世後,方欲終止收養關係,是否可行?

    按收養所成立的父母子女關係,稱為擬制血親或法定血親,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本生父母之關係處於停止之狀態)。養父母與養子雙方都健在且養子已成年,得由雙方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此項終止收養之合意,應以書面為之,表明雙方同意終止收養之意思即可(參照民法第1080條)。實務上之作法並到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一方面具有公示之作用,一方面也是證明的方法。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02年4月7日人氣15000人,紀錄本部落格之成長。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鄰居相見不相識,笑問客從何處來」,公寓大廈的住戶,願意笑問客從何處來的也不多見了。所以應鼓勵多多敦親睦鄰,見面問好,建立好友誼。有李先生來信問:承租公寓大廈的房屋,屋頂漏水須修繕,房東也答應負責修繕之費用。住樓上的王老先生,不同意開門讓修繕的技工進行修繕工程,管理委員會協調亦無結果,該如何是好?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年中最重要的節日----春節

親友返鄉團聚充滿溫馨的日子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轉貼)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1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舉證責任之轉換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今天102年1月8日天氣晴有短暫雨

有位署名"路過的第三人"回應,感謝本部落格釐清"寄存送達"的觀念。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回顧101年,社會顯得很悶,人們感到焦慮。

102年希望大家心想事成,順心如意。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