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自由時報)報導,一名男子除了跟孫姓女子公證結婚,又與前妻繼續同居,後來還跟前妻復合辦理再婚登記;雖然該男與孫姓女子已經公開儀式辦理結婚,但遲遲未登記,其結婚仍為不生效力,...

        100.3.14.貼文:....按「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修正民法第982條定有明文。此條文自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公布後一年施行,即自97年5月24日起,結婚之當事人應具備前揭條文之要件,向戶政事務所登記,登記完成,結婚始發生效力。我國婚姻制度改採「登記主義」,比起過去採「儀式婚主義」具有較強的公示性,不會因年代久遠,對於結婚當時有無舉行「公開儀式」而舉證不易。修法前採「儀式婚主義」,當事人未在戶政事務所登記已結婚,並不保證無婚姻關係存在,當事人已登記有結婚,也可舉證推翻其登記之「推定」婚姻關係存在效力。相較之下,新修正之結婚之形式要件,應可減少諸多爭議,應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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