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我們曾談過支付命令的問題,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具有執行力且具有既判力。因有既判力,推翻既判力須提再審,難度相當高,每年超過40萬件的支付命令,從2009到2014等6年,廢棄(提再審翻案成功)比率僅百萬分之5.3(引自尤美女、林國正立委等記者會),受害者平反無門,法院屢遭指責,淪為犯罪幫凶。一般民眾自認安分守己,未欠任何人債務,對於所謂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認為係詐騙集團手法未予理會,等到財產被強制執行時,才驚覺「那ㄟ安捏」!!!憲法明文保障人民財產權(憲法第15條參照),怎會人在家中坐,禍從法院來?目前支付命令,在制度上未經審查,在效力上又賦予既判力,為歹徒所利用,確有嚴重的問題。

    立法院於104年6月15日三讀通過修正「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未來債權人支付命令的請求應予釋明。同時,未來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不再與判決確定有同等效力。換言之,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須先釋明債權相關資料,供司法事務官審查。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未在法定20天內向核發該支付命令之法院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雖可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得對債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但修法後,支付命令已不具既判力,債務人得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救濟。

    切記!接到支付命令,若認無該項債務,一定要在法定期間內異議,異議並不須具任何理由。據媒體報導,這次支付命令之修法,也有實務界法官及學者有不同意見。但是,人民無緣無故財產就不見了,能容許這種事一再發生而無感嗎?對於這次提案修法的立委應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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