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頂新集團旗下的頂率公司65億元貸款案,因債權到期,逾期未清償,遭兆豐金等銀行聲請假扣押及本票裁定,法院駁回假扣押聲請,但頂率公司借款時所簽的70億元本票部分,台北地院則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向銀行借錢,除提供不動產、動產或有價證券等之擔保及連帶保證人外,常加開立本票以確保債權。一般人總會覺得已經提供物保、人保,何以還要加開立本票擔保呢?銀行有這麼怕倒債嗎?依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有匯票、支票及本票三種。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票據法第3條、第123條及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參照)。因前揭規定,本票成為追索債權之利器,也是本票異於他種票據之處。但其主體限執票人與發票人之間,在本件案例,執票人是兆豐金等銀行,發票人須是頂率公司,方能適用前揭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規定。
    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如執行結果,債權獲得全部清償,強執執行程序固因此而終結。如債權未獲全部清償,執行法院就未獲清償之債權,應發債權憑證予債權人收執。待債權人再查獲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以該債權憑證再聲請強制執(此時不須再繳執行費),並應注意債權憑證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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