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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部落格曾登出「談公寓大廈管理員代收住戶掛號文書之效果」引起熱烈迴響,有讀者問,如果沒有收到掛號文書(信件),郵局通知收件人該文書寄存在郵局,收件人未依指定時間到郵局領該掛號文書,其法律效果如何呢?

    舉例來說,國稅局寄一封掛號文書(補稅稅單)給陳小姐,郵差無法會晤陳小姐,該送達地址又無人可接收該掛號文書,郵差於是依規定,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該址之門首,另一份放置於信箱內,以為通知,半年後,陳小姐接獲台南行政執行處通知,因未依限期繳稅其財產將會被強制執行,陳小姐覺得很不平,從來不知有「補稅通知」這回事,問該補稅通知送達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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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小姐是台南人,結婚時父親送她房屋一間(A屋) 作為嫁妝該A屋位於新板橋火車站附近,當時價值約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父因病去世,未留遺囑,陳小姐與其母、弟三人共同繼承,其弟主張該A屋應計入其父之遺產,是否有理由?近年來該區房地增值,該A屋現已值3,500萬元,如計入遺產應算2,000萬元或3,500萬元?

 按「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額計算。」民法第1173條定有明文。在生活中,有因「結婚」「分居」「營業」而由被繼承人先贈與一部分之財產,也很常見;如被繼承人贈與時並未特別表示(如該A屋特別給陳小姐的,不計入遺產。)此時就有「歸扣」之問題,除前所列舉之三項原因外,其他原因之贈與就非屬「歸扣」之問題。本件陳小姐之父並未特別表示,該A屋仍應繼入遺產,從陳小姐之應繼分中扣除,扣除之價額,依前揭規定,以贈與時為準,即2,000萬元而非3,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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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效力已修正(2015.06.15三讀通過)請閱讀關於支付命令之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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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甜的父親在小甜小學一年級時,因病去世,小甜半工半讀在今年完成大學學業,上個月得知祖父過世了,留有遺產數千萬元,問小甜可否繼承祖父之遺產?

 孫(子)女得繼承祖父(母)之遺產,我國民法稱此種繼承方式為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依我國學者及實務見解(32年上字第1992判例參照),孫(子)女之代位繼承權係其本身固有之權利,基於其為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身分而取得,其權源非繼承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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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甜的父親在小甜小學一年級時,因病去世,小甜半工半讀在今年完成大學學業,上個月得知祖父過世了,留有遺產數千萬元,問小甜可否繼承祖父之遺產?

 孫(子)女得繼承祖父(母)之遺產,我國民法稱此種繼承方式為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依我國學者及實務見解(32年上字第1992判例參照),孫(子)女之代位繼承權係其本身固有之權利,基於其為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身分而取得,其權源非繼承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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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如補稅、罰鍰之行政處分),除依法提起複查、訴願等救濟程序,由行政機關自我省察其所為行政處分,是否有違法或不當之處,而決定維持原處分或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外,人民對於訴願決定若仍不服,最後之救濟途徑即是提起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人民與行政機關間之爭議。

目前全國共設有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雖然名為高等行政法院,仍為第一審法院。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審)提起上訴,是所謂二級二審制。原提起行政訴訟並未收取裁判費,致有濫訴之情形,自96年8月15日起,酌量收費以減少濫訴之情形,目前每件收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簡易案件收費2,000元,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每件收費6,000元,簡易案件則收費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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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寄一封掛號文書(補稅稅單)給王小姐,因王小姐住所地係一大廈,平日由大廈管理員代收住戶之信件,再由管理員轉交信件給收件人。適逢管理該大廈之公司更換,漏移交該文書(補稅稅單)給王小姐,致王小姐因逾期未繳稅,被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問國稅局之稅單送達是否合法?

    按「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第3項、第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國稅局將稅單掛號交由郵政機關送達,郵務人員未能會晤王小姐,將該稅單交由大廈管理員接收,並在送達回證上蓋○○大廈收件之戳章,由管理員李大同簽名在旁;此時,管理員李大同即屬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合法。至於,管理員是否將該稅單實際交付與王小姐,不影響送達效力。具有行政處分效力之文書(如本件之稅單)因該處分文書之合法送達,對於應受送達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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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強問媽媽,為什麼妳是我媽媽?小強又問爸爸,為什麼你是我爸爸?媽媽說這個很簡單,因為我把妳生下來(分娩之事實)的事實,我就成為你的媽媽了。至於爸爸的部分,就由爸爸自己說囉!

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1項定有明文。換言之,以妻之「受胎」時為準,當時為妻之配偶之人,將來小孩生下來,即依法被「推定」為生父,就這樣成為小強的爸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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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思宇台北4日電)大學指定科目考試公民與社會第7題題目和答案資訊不夠清楚,大考中心決定送分,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主任牟宗燦表示,對這樣的事情感到很遺憾。大學指定科目考試在7月1日至7月3日舉行,7月3日最後1節考公民與社會。高中輔導團教師和補教業者都覺得公民第7題沒有答案,成為爭議題。

第7題題目為「童話故事『灰姑娘』中,灰姑娘的母親死後,父親新婚的妻子帶著她所生的二個女兒,三人一起住進灰姑娘家。之後她們就常常趁著父親出外時,強迫灰姑娘做許多粗重的工作,並且使她無法獲得溫飽。請依我國現行民法關於父母子女及繼承等規定,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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