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婷今年12歲,父已於前年過世,母於小婷父過世後回越南,至今未再回台灣。法院選定姑姑為小婷之監護人,去年小婷與叔叔共同繼承祖父遺留之2筆土地(小婷為代位繼承),監護人(姑姑)代理小婷與小婷叔叔協議分割遺產(2筆土地),經送件至地政事務所,被退件2次,無法完成登記。經地政人員說明須附法院許可文件方可辦理,問現行法令規定如何?
    按「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民法第1091條、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及103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第2項可資參照。簡言之,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應經法院許可;地政事務所須審查是否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方可受理登記。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聲請法院許可,為家事非訟聲請事件,法院應依職權審查,裁定是否許可。透過國家監督機制,審查是否許可監護人之代理行為,用意在保護受監護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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