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年6月3日修民法親屬編(6月5日生效)時,夫妻財產及債務已經各自所有各自負責債務,那能容許不是債務人之夫或妻,也不是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的夫或妻被追討債務,無緣無故變成須清償配偶的債務,僅因與某人結婚,就被追債,這種不合理的亂象,終於結束了,應謝謝願意為這個社會付出的賢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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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調整繼承人與債權人間之舉證責任

因實務上債權人多利用現行民法第10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代位債務人向債務人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達到其債權獲得清償目的之問題,立法院今日(101年12月7日)三讀通過修正相關條文,並調整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有關舉證責任之規定,茲摘述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配請求權
(一) 刪除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規定,將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或其財產已為扣押而未能清償時改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刪除,貫徹現行夫妻財產制明定夫妻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之立法意旨。
(二) 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權,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外,不得讓與或繼承。
(三) 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3,對於在本次修正前,已繫屬於法院尚未確定之事件,為兼顧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與法安定性之要求,明定適用修正後規定
二、 調整繼承人與債權人間之舉證責任:
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將現行規定繼承人應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之責,修正為由債權人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之責,以貫徹保護繼承人之良法美意。
因此,本次修法,可杜絕債權人運用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代位向債務人之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致使債務歸諸該配偶清償之不合理現象,並落實民法繼承制度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之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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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李宇欣、楊國文/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等配套法案,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改為配偶專屬。未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無法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夫或妻弱勢一方拍賣財產償債,避免「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爭議。

這項修法在立院初審後,司法院在今年十一月廿三日清查結果,扣除已結案、確定的案件,還有兩千四百五十三件代位訴訟案在一、二審法院審理中,修正案公布施行後,法院將通知債權人撤回代位訴訟。

但若出現債務人以離婚的方式,企圖惡性脫產,可依民法二四四條規定,要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買賣或轉讓行為。此外,如果配偶是債務連帶保證人的身分,則不因此次修法而免責,仍須負起連帶保證人的責任。

若是債務連帶保證人 仍須負責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包括民法第一○○九條、第一○一一條及第一○三○之一條條文、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之三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等相關條文,確定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上述條文三讀通過後,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陪同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婦女新知、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共同召開記者會,感謝朝野立委共同合作通過修法,解救許多瀕臨破碎的家庭。尤美女說,恢復一身專屬權,未來只有夫妻擁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第三方不可介入,避免金融機構惡意討債、破壞家庭。

民法規定當夫妻雙方出現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財產持有較少的一方,可申請剩餘財產請求權,要求剩餘財產平均分配。然而民國九十六年修法取消專屬夫或妻,第三人不能代位行使的「一身專屬權」,金融機構和資產管理公司(俗稱討債公司)利用此一漏洞,以民法一○○九條和一○一一條規定,當債權人向債務人本人討不到債時,就可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代位申請夫或妻一方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討債,引發「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爭議。

夫妻以外第三方 不得代位求償

這次修法刪除民法一○○九條和一○一一條,恢復財產「一身專屬權」,夫妻以外的第三方,不得代位求償,杜絕債權人利用這項法條要求配偶替另一半還債。司法院官員指出,修正條文經總統公布施行後,法院將通知尚在一、二審階段的兩千四百多件債權人撤回代位訴訟。由於若主動撤回訴訟,法院可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因此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債權人應會主動撤回案件才對。

司法院和法務部都肯定修法。認為修法後,可以杜絕債權人運用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代位向債務人的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以致債務歸該配偶需清償的不合理現象,並落實民法繼承制度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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