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基問,家族信仰中心某神明會,當年購買農地無法登記為神明會所有,央請家中長輩有自耕農身分者,登記於其名下,今神明會已成立為財團法人某道教會,原登記在自然人名下(即家中長輩)之農地,如何歸屬於該財團法人?
A: 按89年1月26日修正施行之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既有寺廟登記有案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其以自有資金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得更名為該寺廟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所有。」又內政部70年6月22日台85年4月26日台(85)內地字第8574619號函(70)內地字第27833號函、內政部75年2月17日台(75)內地字第385164號函亦同旨。同時修正土地法第30條規定。依前揭規定,寺廟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以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之農業用地,得為更名登記。更名登記應無庸繳納土地增值稅,如其中登記之自然人有變更者,應自第一位為更名登記,以免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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