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先生有子女各一,司馬先生過世後,留有遺產1000萬元,子女二人為繼承人。如二人平分,各為500萬元,本來單純好算;但兄妹二人為父親於妹結婚時,給與200萬元是否算入遺產範圍,鬧的不愉快,兄主張200萬元應算入遺產範圍,妹認為如果要那樣算,父於兄開公司時,給與300萬元(贈與稅已報)當資本也要算進來,究竟如何解決?法律有何規定?

       關於被繼承人生前贈與,何種情形須納入遺產範圍,民法第1173條有規定: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換言之,生前贈與的財產,如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這三項列舉的事由,已從被繼承人拿到財產的繼承人,應將該「贈與價額」歸扣納入應繼遺產範圍。通稱為生前特種贈與(應繼分提前給付),繼承人有歸扣權。不在列舉範圍者,則不應歸扣,屬一般贈與。立法精神在維持繼承人間的公平。前揭規定但書,被繼承人如有表示不須歸扣,則應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前舉案例,1000萬元加200萬元加300萬元,等於1500萬元為應繼遺產。如二人平分,各為750萬元,但兄已拿300萬元,應從應繼分中扣除,可得遺產450萬元。妹已拿200萬元,應從應繼分扣除,可得遺產550萬元。讀者認為兄要爭執妹已拿走的200萬元嗎?

       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究竟是「原物返還」還是充當計算「價額」返還,各國立法例不同,從上揭條文可知,我國民法係採贈與時贈與價額返還(同多數國家,採充當計算主義)。價額如何計算,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隨著時間經過,是否計算孳息(利息等)或收益,學者認為僅限於原本,較為合理(參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著,民法繼承新論)。文:林品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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