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董事長事業有成,平日熱心公益,自從看了由渡邊謙主演之「明日的記憶」電影,覺得自己也跟主角某些症狀類似,也常有見到熟人,說不出名字,到了路口突然想不起回家的路…等一些類似「失智症」的症狀,心想或許有一天會忘了我是誰,於是趁著腦筋還清楚時,立下遺囑將自己全部財產,捐贈財團法人某某基金會。問:張董遺囑是否違反「特留分」之規定?效力如何?

    在我國民法,生前將自己財產贈與他人,法律並未限制。如貫徹此原則,被繼承人立遺囑捐贈其全部遺產,應無不許。但我國民法同時也採法定繼承,為保障家族生活,對於繼承人應保留一定比例之遺產,即所謂的「特留分」,以調和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其財產與繼承人之權益。當遺囑侵害到特留分時,繼承人得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以保障其權利,但遺囑並不因而無效。因此,張董之繼承人,得於遺囑生效時行使扣減權。當然,是否行使該權利,委諸繼承人之自由,繼承人也可拋棄或不行使。

    所謂保留一定比例之遺產給繼承人,也可以說是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其算法也由應繼分而來。依繼承者之順位,特留分比例不同:(1)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時,其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2)繼承人為兄弟姊妹、祖父母時,其特留分為應繼分三分之一。例如,張董可分配之遺產假設為2億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結果,配偶取一半遺產為1 億元,剩下1億元由配偶及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設為1人)繼承,2人平分1億元遺產。此時,繼承人之應繼分為5,000萬元(即1億元平分成2份),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2,500萬元,繼承人於此範圍內,得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如前所述,遺囑未保留特留分,不至於導致遺囑失效,財團法人某某基金會仍得依遺囑捐贈取得遺產,其取得遺產之金額,就看繼承人是否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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