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表示,由於民眾因為遺產繼承糾紛,僅按其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而繳納完畢後所引發是否仍須繳納其餘未繳清的遺產稅問題,特此指出,繼承人可以在遺產分割前,申請分單繳稅,但各繼承人對全部應繳的遺產稅負有連帶責任,若逾期繳交,亦由全體受罰。

財政部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前段規定,繼承人有兩人以上時,部分繼承人得申請按其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的遺產稅,並完成繳納後,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但按照同條後段規定,若該不動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明定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財產為遺產分割登記或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以防止納稅義務人藉以逃避遺產稅之繳納。

財政部指出,參照民法第1151條規定,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間對於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關係,又依照稅捐稽徵法第12條後段規定,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即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則每位繼承人對遺產稅之全部,均負有繳納義務,縱部分繼承人已按應繼分分單繳稅,其法律效果僅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故若尚有未繳清之遺產稅,各繼承人仍須繳納。

財政部呼籲,各繼承人間可以彼此協調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以避免發生逾期未繳納情形,否則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對逾期繳納義務人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又於逾三十日仍未繳納,並可依同法第39條第1項移送強制執行,即使是已經核准同意依應繼分分別繳納且繳納完畢的繼承人,亦可對其財產為扣押執行,如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8年度署聲議字第50號聲明異議決定書的意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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