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如補稅、罰鍰之行政處分),除依法提起複查、訴願等救濟程序,由行政機關自我省察其所為行政處分,是否有違法或不當之處,而決定維持原處分或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外,人民對於訴願決定若仍不服,最後之救濟途徑即是提起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人民與行政機關間之爭議。

目前全國共設有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雖然名為高等行政法院,仍為第一審法院。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審)提起上訴,是所謂二級二審制。原提起行政訴訟並未收取裁判費,致有濫訴之情形,自96年8月15日起,酌量收費以減少濫訴之情形,目前每件收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簡易案件收費2,000元,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每件收費6,000元,簡易案件則收費3,000元。

行政法院所受理的訴訟案件,是要解決「公法上」權利義務的爭議,如稽徵機關是否得課稅、課多少稅、行政處分是否該撤銷(如公司因污染被勒令停工)等,被告一方通常為行政機關,與民事訴訟處理「私法上」的法律關係不同。行政訴訟也多牽涉到公共利益,所以行政訴訟除了保障人民權益外,同時也要考量國家行政權的合法行使與公共利益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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