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甜的父親在小甜小學一年級時,因病去世,小甜半工半讀在今年完成大學學業,上個月得知祖父過世了,留有遺產數千萬元,問小甜可否繼承祖父之遺產?

 孫(子)女得繼承祖父(母)之遺產,我國民法稱此種繼承方式為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依我國學者及實務見解(32年上字第1992判例參照),孫(子)女之代位繼承權係其本身固有之權利,基於其為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身分而取得,其權源非繼承其父(母)。

    孫(子)女代位繼承祖父(母)之遺產,究應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平分,還是僅繼承已死亡之父之應繼分?舉例說明如下:本件小甜之祖父(祖母已過世),有三子甲、乙、丙,甲為小甜之父,生有小甜及其弟二人,因父甲先於小甜之祖父死亡,依代位繼承之規定,小甜及其弟代位繼承其父之應繼分。此時,乙、丙繼承遺產各三分之一(合計三分之二),另三分之一由小甜及其弟繼承(各六分之一),而非小甜及其弟與二位叔叔平分,小甜及其弟繼承之遺產,以其死亡之父之應繼分為限,乃在維持各子股(房)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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