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寄一封掛號文書(補稅稅單)給王小姐,因王小姐住所地係一大廈,平日由大廈管理員代收住戶之信件,再由管理員轉交信件給收件人。適逢管理該大廈之公司更換,漏移交該文書(補稅稅單)給王小姐,致王小姐因逾期未繳稅,被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問國稅局之稅單送達是否合法?

    按「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第3項、第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國稅局將稅單掛號交由郵政機關送達,郵務人員未能會晤王小姐,將該稅單交由大廈管理員接收,並在送達回證上蓋○○大廈收件之戳章,由管理員李大同簽名在旁;此時,管理員李大同即屬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合法。至於,管理員是否將該稅單實際交付與王小姐,不影響送達效力。具有行政處分效力之文書(如本件之稅單)因該處分文書之合法送達,對於應受送達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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