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強問媽媽,為什麼妳是我媽媽?小強又問爸爸,為什麼你是我爸爸?媽媽說這個很簡單,因為我把妳生下來(分娩之事實)的事實,我就成為你的媽媽了。至於爸爸的部分,就由爸爸自己說囉!

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1項定有明文。換言之,以妻之「受胎」時為準,當時為妻之配偶之人,將來小孩生下來,即依法被「推定」為生父,就這樣成為小強的爸爸了。

    既然條文規定係用「推定」之用語,即表示若有反證,則可舉反證推翻之。因此,若有醫學上之證明(如驗DNA等),足以證明別人才是小強的血緣上生父,夫妻之一方或小強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或否認子女之訴),提起的時間,必須在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該子女亦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參民法第1063條第2項、第3項)。逾越該期限,則不得再起訴請求,以取得血緣真實與身分安定兩者間之平衡。至於小強血緣上生父則無權提起前揭訴訟,蓋任何人不能干擾別人家庭生活之安寧(小強家人歡喜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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