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電子商務之發展,電視購物、網路購物成為當今之消費趨勢,消費者只看到賣方所提供之照片及商品資料,並未檢視實體商品,如不滿意賣方寄來的商品,消費者如何主張權益? 另外,有些賣家不請自來,上門推銷,讓消費者心動,不買會感到後悔,等到買了以後,才真的很懊悔,該如何處理呢?

       賣方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所為之買賣,就可歸類為「郵購買賣」。賣方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就可歸類為「訪問買賣」。(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第11款)此二類型之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賣方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消費者基於方便及交通考量,日常生活以前揭「郵購買賣」、「訪問買賣」方式消費,已成為現代消費趨勢,法律賦予消費者七日的猶豫期間以考慮是否接受該商品或退貨請求返還價金,對消費者是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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