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鐵花開口向姬冰雁借錢,姬冰雁二話不說,當場交付現金100萬元,胡鐵花拿到錢後當然先狂飲一夜。過了2年,姬冰雁想當初未約定借錢的利息,請楚留香轉告胡鐵花,兄弟明算帳,利息還是要依法律規定計息,問如何計算利息?

           關於借貸金錢,民法第474條有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錢為消費借貸契約,適用相關規定。又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換句話說,借錢沒約定利率者,就依前揭規定,按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計算。如有其他法律可據者,如票據法第28條規定,其利率為周年百分之六,則依其規定(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4號判決)

         雖依契約自由原則,契約當事人得自行約定利率,為防止重利剝削,巧取豪奪,保護經濟弱者,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立法限制最高利率,超過部分則無請求權。另外,刑法第344條、第344條之1亦有重利罪及加重重利罪之刑罰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前設案例,利息的計算,其利率為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又何時支付利息?依民法第477條規定,利息或其他報酬,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胡鐵花應於每年終時,向姬冰雁支付利息。 文:林品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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