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留香最近買了一間房屋,因自己仍欠卡債未還,恐被銀行追償。找來女友何小姐,雙方立下契約將該屋登記在她名下,也就是借何小姐的姓名向地政機關登記。待他日欠款清償完畢後,何小姐應將該屋所有權登記返還予褚留香。何小姐最近手頭很緊,遂將褚留香『借名登記』在她名下之房屋擅自賣給李先生並完成登記,從此避不見面。褚留香感慨雖沒遇見豬的隊友,卻碰到狼的朋友,想主張何小姐對該屋的處分無效,李先生應將該房屋還給他,是否可行?

    最近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作成決議: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借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借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權利,然此僅為借名人與出借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參司法周刊第1842期)。換言之,最高法院統一實務見解,在外觀公示上,登記資料顯示的該屋所有權人是何小姐,何小姐的處分是有效的。第三人相信地政登記之資料而為買賣,交易安全應優先被保護。

   『借名登記』不動產,常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因信任才借名,其法律關係存在借名人與出借人當事人之間(類似委任的債權契約),效力不及第三人。如出借人擅自處分該財產,借名人得依『借名登記』之債權契約,向出借人請求損害賠償。文:林品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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