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住戶較容易引起爭議的事項,如裝監視器侵犯他人隱私、門口擺放物品引起的爭執、停車位使用範圍能否放至其他物品、能否加裝鐵鋁窗之問題等。最近(105.11.1)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8條條文,105年11月16日總統令公布修正條文。在如何之情形下,可以加裝防墜措施之設備,正是本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修正的內容。
可否加裝防墜措施之設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原則上加裝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為保護公寓大廈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本項例外容許自行設置防墜措施之規定,其要件有:(1)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2) 防墜措施設置位置為外牆開口部或陽臺。(3) 防墜設施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4) 設置理由消失時,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生活經驗上,親朋好友來家中作客,有小孩有老人,難到就不需要防範墜樓嗎?修法未能顧及各種情形,尚有未周之處。
內政部為利公寓大廈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102年修正該條例第8條立法院附帶決議)設置防墜設施有所準據,特於102年7月4日以台內營字第1020806442號令發布訂定「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具體規範設置之原則(附有圖例),公寓大廈住戶如有需要,可作為參考。文:林品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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