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今年17歲是高二學生。最近蘋果推出的iphone7手機,小明很想擁有一支iphone7曜石黑的手機,獨自到中華電信問如何購買,並了解綁約方案可能較划算。可是,服務人員跟小明說,須要父或母一方陪同前來購買,才可以確定。小明心想父母經商很忙,自己已經長大了,為何需要這麼麻煩呢?
關於小明是否可以獨自購買手機?也就是關於購買搭配門號iphone7手機,17歲的小明有無行為能力?我國民法關於行為能力,有原則性的規定:(1)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2)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3)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4)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5)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13條、第77條、第79條可資參照。可知,小明17歲未結婚。依前揭規定,小明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買手機為契約行為,此契約行為須付出對價,非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買手機綁約上網需按月繳費,且高階手機亦非依小明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應得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即效力未定的契約行為,因法定代理人之承認而生效力)。通常電信業者對購買手機加門號的消費者,如為未成年人除出示雙證件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亦列為訂約之必要條件。
民法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尚有受監護宣告、受輔助宣告、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詐術、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等分別不同情形為規定,另特別法亦有就行為能力為特別規定,如郵政法第1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限於篇幅無法一一詳為說明,如有具體個案發生,應就法律規定,先檢視行為人是否有行為能力,作為定分止爭之準據。文:林品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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