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6日凌晨3點57分的南台灣大地震,台南災情最嚴重,永康區維冠大樓倒塌,罹難者有115人,受傷96人,比1999年9月21日東星大樓倒塌死亡87人更為嚴重。這次救災努力,獲得民眾高度肯定(參TVBS民調88%滿意市長表現,63%滿意行政院長表現),樹立中央地方全力救災之典範。身為台南市民,我們衷心感謝救災人員的辛苦及捐助民眾的善心。

    有友人問及在這次災難中,有一家數口人被找到時,皆已罹難,不知死亡時間之先後,其繼承關係將如何處理? 關於這個問題要說明兩個概念:一、不能證明死亡時間先後,推定同時死亡。二、繼承須符合同時存在原則。

    我們先看民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因為無法證明死亡時間之先後,法律推定罹難者同時死亡,權利能力也同時消滅。再者,繼承法有一重要原則即「同時存在原則」,指的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的同時,繼承人必須尚生存。若未能證明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則無繼承人資格。例外為保護胎兒權益,若繼承人為胎兒時,以出生時活產(獨立呼吸)為限,例外地承認胎兒的繼承人地位。換言之,法律推定為同時死亡之人,也就不符合繼承法的「同時存在原則」,彼此不互相繼承。舉例:如父與子同在這場地震罹難,不能證明死亡先後,推定為同時死亡,父之遺產由父之繼承人繼承,子之遺產由子之繼承人繼承,父與子皆非彼此的繼承人。若救出時尚生存,送醫後不治死亡,則能證明死亡時間之先後,無推定同時死亡之問題,也符合同時存在原則,後死亡者得繼承先死亡者之遺產,再由後死亡者之繼承人依順位繼承。另外,如失蹤者大體未尋獲且不確知是否在罹難現場,則得依死亡宣告規定辦理(本次災難最後找到的罹難者原並不確知是否在大樓內)。

    這次地震災難,除哀悼罹難者追究建商及建築師責任外,更希望能儘速修法,排除建商委任之建築師自行監造規定,建立第三方公正專業監造制度。台灣與日本同樣位處地震頻繁區域,建物在核發使用執照前,安全應嚴格檢驗, 制度應建立在建商願蓋安全的房子,否則將拿不到使用執照。這是我們對新國會殷切的期盼! 文:林品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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