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對家的感覺都不一樣。有人覺得溫馨喜悅與受保護;有人覺得想逃離,往事不堪回首。家庭裡發生的事,有因結婚而有婚姻關係,因出生或收養而發生親子關係,因家人死亡而發生繼承關係,因子女逐漸長大而有未成年人監護與親權行使之問題,因親屬間生活之照顧而有扶養問題等。這些家庭裡發生的事,如發生問題而請求法院處理,皆屬於家事事件法適用的範圍。

    家事事件法101年1月11日總統公布,於101年6月1日施行,至今已逾2年6個月,成效與滿意度逐漸顯現。家事事件法採調解前置原則,也就是說案件進到法院後,原則要先調解。調解程序有別於訴訟程序,當事人雙方在理性溝通與和諧的氣氛下面對問題解決問題,避免因對簿公堂再次受到傷害。有些事項當事人有共識,彼此同意就可調解成立,如離婚、遺產繼承等。有些事項不能由當事人處分或同意而調解成立,如否認子女之訴訟,通常需有DNA之鑑定,不是當事人說了算。此類不能由當事人處分之事項,當事人間對事實之有無不爭執或解決之意思已甚接近(如前述DNA鑑定結果雙方都同意),當事人得合意聲請法院裁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參照)。法院認事證已明確無須再調查,得直接為裁定。就當事人而言,不需多次往返法院;就法院而言,程序更加簡化而有效率。聲請法院為「合意裁定」得在調解當場,將例稿之相關資料填寫後簽名即完成,此項程序,值得肯定,也讓大家知道有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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