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60-70年代經濟由農業轉向工業,不少農村子弟出外到加工區或紡織廠工作,賺錢回家供養父母或就學的兄弟姊妹,犧牲自己照顧家人,在當年農村子女多,外出找工作是普遍的現象。一首「孤女的願望」(1958年日本流行歌曲(原作米山正夫),由葉俊麟先生填詞,反映當時社會現象,風靡至今五十餘年,歷久不衰。知名歌手陳芬蘭、蔡琴、蔡幸娟、江蕙、黃乙玲先後唱紅,廣受喜愛。如因感恩家人的付出,而贈與財產,事後因某些原因撤銷贈與不願履行,可以這樣嗎?

    最近一則聯合報(2014.09.25)的報導,住在桃園中壢的古姓女子國中未畢業即至工廠上班,薪水全交家用,且因照顧家人終身未嫁。父母過世分產,三位兄弟為表謝意,同意贈與她六百萬元,但事後反悔,撤銷贈與,古女因而起訴請求履行贈與契約,最高法院判決古女勝訴。這則報導讓人懷想當年台灣社會的情景(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0號民事判決),可說是手足情深,有情有義。

    根據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道德是社會規範之一種,是否遵守道德規範,表徵社會居民的觀念與素養,法律難以強制。但當履行道德上之義務已為法律上之要件時,就生法律效果,必須履行承諾,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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