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居高不下,將收入之大半用來繳房貸,生活品質必然受影響,租屋成為不願或無力購屋的選項,如執政者能充分利用公有地興建住宅,提供管理完善而租金便宜的房屋,必然可減輕租屋族負擔。租屋免不了要簽訂租約。一般租約之簽訂,有的到便利商店買印好的房屋租賃契約書,有的直接到網站上列印,不論是何種方式,大家能接受就好。租賃契約有無踐行公證程序,不影響契約原先之效力,那為何仍有出租人或承租人堅持要踐行公證手續呢?

    租賃契約經公證程序,有下列幾種效果:(1)租期逾5年以上或不定期限之租約,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在承租人占有中,縱所有權移轉第三人,租約對受讓之第三人仍有效存在。換言之,法律要保護原承租人或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425條規定,承租人優先受保護,仍得依租約繼續使用承租之房屋。但是,租期逾5年以上或不定期限者,須經公證方有上述原則之適用。 (2)租約記載逕受強制執行之約定,具有執行力,得為執行名義,毋庸另為訴訟。依公證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換言之,經公證之租約,雙方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有一方未依約履行交付租金或返還房屋得逕請求強制執行。(3)行政法規之適用,如學區、戶籍或營業處所登記之認定等,有要求須經公證或認證之租約。其他如租賃契約書之保存,公證人之審查等,可以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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