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共組家庭,關於夫妻財產制未約定者,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與其他財產制,最大的區別就是有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近些年來,多數銀行對於「卡債族」催收債權無著時,最後常用的一招,即向「卡債族」之配偶,主張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由銀行代位受領。夫妻雖是同林鳥,但是各人債務各人擔,惟目前銀行之實際催收情形,有資產而非銀行債務人之夫或妻,必須共同面對銀行之催討債務,值得注意。

    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 (參民法第1011條、第1030條之1)。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包含夫妻一方死亡、離婚、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或依法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9條至第1011條參照)。通常銀行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無著時,會依前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向法院聲請債務人及其配偶改用分別財產制,進而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純屬財產權可以由債權人代位主張?何以非債務人之配偶,仍會受到銀行之追討債務?男女結婚時,為免將來有此牽拖情形,可能於結婚時,就約定分別財產制?相關問題如何是好,仍待大家進一步探討與釐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day0800 的頭像
    day0800

    林品元律師

    day08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