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大學畢業後,工作5年,因自己頗會理財,稍有積蓄。想租屋不如買屋,還可以享房屋增值之利益,於是到法院民事執行處投標,以150萬元標得一間20坪公寓,點交後發現屋況甚差,客廳牆壁水泥剝落,房間天花板鋼筋外露,浴室馬桶漏水,下雨時牆壁還會滲水,整修費用花費逾50萬元,問買「法拍屋」有無瑕疵擔保之問題?

    按「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69條、第113條定有明文。換言之,不動產拍賣,拍賣物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請求權。因此,買「法拍屋」與一般買賣交易有物的瑕疵擔保(民法第354條至第366條參照)不同,法已明文排除物的瑕疵擔保規定,但對拍賣物權利存在與否並未排除,仍得主張。

    買「法拍屋」因第一次拍賣未拍定,得降價(底價20%內)再行拍賣,得減價2次。一般而言,當拍賣物(法拍屋)條件不錯,會有較多的投標者,惟非專業之投標者,應注意拍賣公告、查封筆錄及查訪附近鄰居瞭解屋況及使用情形等,功課做足了再投標,才不至於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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