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太太因女兒工作不穩定,想加盟飲料店,由她與女兒一起經營飲品生意,因此付了100餘萬元,與一家飲品公司簽約,加盟期間3年,李太太經營約2年,年年虧損,想終止該加盟契約,剛好房屋租期屆滿,房東不願續租,雖以電話告知該飲品公司希望終止加盟契約,然該飲品公司皆以另擇地址讓李太太繼續經營等話語敷衍,時間一天天過,損失一天天增加,問是否寄發存證信函表明終止該加盟契約呢?

    按存證信函乃是寄件人要表達之意思或權利之行使,透過郵局之存證,告知相對人(收件人)。 經過存證信函之寄發、存證與送達,達到其作用,避免日後口說無憑。在訴訟上當事人常因無法舉證而受不利之判決,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存證信函得作為已經意思表示或行使權利之證據,屬書證性質(以文書記載之內容為證據方法者,謂之書證),常為提起訴訟前之預備式。如何寄發存證信函呢?一般而言,寄發存證信函 (1) 先向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2)再謹慎書寫存證信函之內容,一式三份,一份寄給收件人,一份由郵局留存,一份自己保管。(3)最後繳交費用後以雙掛號寄出。寄件人應妥善保存寄件收據及送達之回執。寄件人如遺失存證信函,得向郵局查詢(3年內)。本實例,飲品公司收到李太太之存證信函3日後,也善意回應同意終止雙方之加盟契約,存證信函善加運用有時也會有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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