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落格曾登出「談公寓大廈管理員代收住戶掛號文書之效果」引起熱烈迴響,有讀者問,如果沒有收到掛號文書(信件),郵局通知收件人該文書寄存在郵局,收件人未依指定時間到郵局領該掛號文書,其法律效果如何呢?

    舉例來說,國稅局寄一封掛號文書(補稅稅單)給陳小姐,郵差無法會晤陳小姐,該送達地址又無人可接收該掛號文書,郵差於是依規定,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該址之門首,另一份放置於信箱內,以為通知,半年後,陳小姐接獲台南行政執行處通知,因未依限期繳稅其財產將會被強制執行,陳小姐覺得很不平,從來不知有「補稅通知」這回事,問該補稅通知送達是否合法?

    關於「寄存送達」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74條,行政文書之送達,無法會晤收件人或其他得向其送達之人時,法律總是要規定送達之方式,否則影響國家行政之運作,義務人也因而可逃避該盡之義務。送達者如為郵政機關,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必須履行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該址之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之程序,方為合法。)以寄存之日,作為送達之日,因前揭「寄存送達」之規定,該文書對陳小姐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生活上應予留意。另關於寄存送達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大法官釋字第667號解釋,限於篇幅,不再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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