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效力已修正(2015.06.15三讀通過)請閱讀關於支付命令之新文章


 因有位教授,不理會執行命令,賠錢的教訓,好友告知,再次登出此文(刊登於時代整形外科聯合診所月刊--可能是100年5月份)

    王小姐熱愛音樂,去年底向友人購買小提琴一把,價金20萬元,先付10萬元,當場取回該小提琴,尾款10萬元約定今年除夕(2/2)前付清,王小姐購買該琴後,認該琴具有瑕疵,屆期未付尾款。數日前,收到地方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一紙,問該如何處理?

    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6條第1項、第521條第1項定有明文。督促程序是特別之訴訟程序,係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在當事人法律關係較無爭議時,得減少訟源,節省當事人及法院之勞費。

    因此,收到支付命令,對於支付命令記載之內容,認為有爭議,得不附任何理由,向核發支付命令之地方法院提起異議,支付命令於異議之範圍內失其效力,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督促程序即告終結。未於上揭法定期間內異議或逾期方提起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不得再為爭執(只能有再審事由提再審),應特別留意。文:林品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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