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關於親屬之規定,分為血親及姻親二類,血親又分為直系血親及旁系血親。限於篇幅,在此僅談血親親等之計算。
按「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民法第967條、第968條定有明文。例如,祖父與自己之親等,即自己數至祖父為二世(二代),為直系血親二親等。姑媽與自己之親等,即自己數至與姑媽同源之祖父,再由祖父數至姑媽,為旁系血親三親等。親屬、親等之規定涉及是否違反禁止結婚之規定?繼承之順位與拋棄、扶養與被扶養之權利義務及贈與稅之課徵等,親屬間除生活、情感上之互動與依附外,也是法律適用之判斷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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