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的人與事,有時使用印章蓋章方可被接受,如到銀行領錢、個人股票過戶、不動產登記、簽發票據、公司登記、到法院提存所領取提存物等,都需要使用印章,甚至更嚴格需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才可以辦理。有些場合簽名就可以了,如刷信用卡、簽收領取掛號信、收領貨品等,簽名確實比較方便,但有些場合,需要核對留存印鑑時,就只能依規定辦理,不同國度對「意思表示」的方式如何確認,國內外並不一致。我國民法如何規定呢?

按「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效力。」民法第3條定有明文。可知,在文件上簽名,足以表示該文件之內容,為簽名人所確認之法律效果,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可以代替簽名。蓋指印則需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才生與簽名同一效力。惟不論是簽名或蓋章,應慎重其事,確認內容是正確、妥適的,才簽名或蓋章,以養成好習慣。至於將來當事人否認該簽名非本人所簽,或蓋章並非本人之印章,則是舉證之問題,為避免舉證困難,又有簽名加蓋章之方式。法律是社會現象的縮影,生活上多留意便能有所感受與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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