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伯靠每月請領3,000元國民年金勉強度日,別無其他財產。近因多年前欠稅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很擔心每月3,000元的國民年金被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問請領國民年金的權利是否可以被強制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又依國民年金法第55條規定: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由前揭規定可知,執行機關不得對請領國民年金的權利為強制執行。但是,如果該筆金錢存入王老伯(債務人)所開立的金融機構帳戶時,依實務見解,得對該帳戶之存款強制執行,值得留意。為避免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之金錢被強制執行,王老伯每月得請領之國民年金,得請辦理該項業務之勞保局改為存入帳戶以外之方式處理(如寄送支票方式等)。
憲法第15條雖規定: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惟生存權與財產權之保障衝突時,生存權保障應優先於財產權,無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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