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生活領域,每個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與他人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個人既能自我決定其與他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當然也就必須依法自我負責。也就是「私法自治」理念之實踐。然社會百態,有為了脫產,有為了詐騙或其他動機,雙方通謀為「假的」意思表示合意,如此一來外表看似真的法律行為,卻是「假的」「虛偽的」,影響到私領域的法律秩序,當然要有所規範。

    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為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分析如下:(一)通謀虛為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所謂無效,係自始無效、當然無效。若涉及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則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為優先,通謀意思表示之表意人及相對人,不能對該善意第三人主張「假的」「無效的」。例如,王小強負債數百萬元,想脫產找來友人西門吹煙,兩人講好假買賣王小強名下不動產,並移轉登記與西門吹煙。這時,外觀上西門吹煙就是該不動產登記的所有權人。依前述規定,王小強的債權人得主張該買賣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在法律上無效,請求返還該不動產與王小強後強制執行。如西門吹煙假戲真做(因為他也很缺錢),將該不動產委託仲介,賣給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葉不歡並移轉登記。此時,法律應優先保護善意的葉不歡,不因二人之通謀虛為意思表示而受影響。有時當事人之真意,隱藏在虛偽意思表示的背後,如表意人與相對人假買賣汽車一輛,其真意係贈與相對人,就適用贈與的相關規定(民法第87條第2項參照)。

    當然,主張別人是「假的」「通謀虛為意思表示」須負舉證責任。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打過訴訟者應有所體會。文:林品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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