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目前民法「繼承」是如何規定?當繼承之事實(被繼承人死亡)發生時,
負債超過遺產,繼承人可以:1.拋棄繼承。即自知悉自己為繼承人時起三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2.繼承人未拋棄繼承,繼承人對於被
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
參照)。也就是說,原則上以繼承所得遺產為範圍,繼承人負有清償責任,
不必以自己之財產清償被繼承人之負債。此項規定自98年6月12日發生效力
(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須注意的是,繼承人須於知悉其得繼承時起3個
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受法院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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