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彰化警方查獲花名「小君」的女子從事性交易,警方在筆錄完成後,質疑小君為何不走正途,女子才淚流滿面道出未成年前曾遭母家暴,被以狗鍊綁椅達半年、剃光頭髮眉毛、兩臂盡是傷痕,警方不禁感嘆天下怎會有這麼狠的母親?社會角落裡藏著不為人知的悲劇,確實需要您的「雞婆」與關心,對於身邊的人、鄰居或社區的人,一通電話「113」或「110」,就可以讓社會救助體系,展開救助行動。

    成長過程遭受父或母的凌虐,或父母一方或雙方未盡扶養義務,所謂「當年拋夫棄子,未盡扶養義務,多年未曾聞問」「在監服刑,未曾盡扶養義務」「好賭成性,長年躲債,母帶子女為躲避債主四處搬家,生活於恐懼之中,多年音訊全無」等等描述未盡扶養義務的文字,令人不勝唏噓!子女成年後,當年施虐或未盡扶養義務之父或母要求被扶養時,子女可否說「不」?

    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揭民法第1118條之1 規定,於99年1 月29日施行後,扶養義務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賦予法院得斟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此類事件,屬家事事件非訟裁定,當事人得具狀向被扶養人住、居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由法院裁定准駁、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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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品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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