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不善或被掏空,導致關廠、歇業與大量解雇勞工。一人失業,一家困頓。失業勞工拼著老命抗爭,常是求償無門。基於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為勞工生活所繫,為使勞工權益得到更合理的保障,修正「勞動基準法」,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的債權受償順序提高到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同時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並加強雇主退休準備金提撥的責任,將有助於解決勞工遭遇關廠歇業或大量解僱時被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與資遣費的問題,保障勞工權益,促進社會安定。立法院於104年1月20日三讀通過。104年2月4日總統令公布,除第28條第1項自公布後8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次勞基法修正,最重要的內容在於提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之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修正前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工資債權未滿六個月部分,雖定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惟實際受償時卻因雇主資產除抵押物外,幾無所剩,勞工債權雖優先一切債權,惟劣後於擔保物權所擔保之債權,亦難獲得清償。換言之,拍賣抵押物時,設定擔保物權的銀行債權屢屢不夠清償,如何輪到清償勞工的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本次修正後,勞工上述債權得參與分配,分配順序與設定抵押權之債權同。法律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又向前踏出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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