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篇提及假扣押所保全者,以債權人本案訴訟係「金錢請求」為對象。本篇則談「假處分」,以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對象。除假處分另為規定外,準用假扣押之規定。近因媒體報導立法院長王金平遭國民黨撤銷黨籍,訴請台北地院確認黨籍存在,並經法院裁定准其聲請,暫時得行使黨員權利義務。本案訴訟則於12月4日首度開庭,將來勢必一番攻防,短期難有結論。「假處分」這個名詞因媒體報導而受到大眾的注意,實務上假處分運用尚廣,如行政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等皆有假處分之規定。

    假處分可分一般的假處分(或稱為請求標的之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二種。就一般的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參照)而言,債權人因本案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請求法院准予保全,如債權人請求交付房屋,恐債務人將房屋拆除,債權人縱將來取得勝訴判決,亦無從執行,或如有交付張大千名畫之債務人欲將其攜帶出國,恐將來難以執行交付,或禁止債務人將土地移轉登記或設定物權與他人等皆是。就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參照)而言,當事人對法律關係有爭執,就當事人之權利加以暫時之保護,權利人暫時行使其權利,義務人暫時履行其義務,如主張有土地通行權人,得暫時通行,或聲請有扶養義務人暫時給付扶養費用,或如前所述主張黨籍存在得暫時行使黨員權利等,通常具有繼續性質,如通行、占有、扶養、禁止使用等狀態之繼續。

    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應定假處分之方法,如前所述准予通行,命他造暫時扶養聲請人,暫時不得使用該商標,命公司某董事不得執行業務等。保全程序之假扣押及假處分,法院並未就當事人之實質法律關係審理調查,僅作成裁定准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或定暫時之法律關係,當事人之實質法律關係仍待本案訴訟之結果,二者性質不同,不能因此認定本案訴訟之勝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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