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立法院消息: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條文修正案4月30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確定將[人民]公法上請求權延長為10年。依照行政程序法原第131條的規定,[公法上的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舉凡土地徵收款發放請求權、補發薪津請求權、退伍金請求權、眷舍配住請求權、警察慰問金發放或補足請求權、土地或地上物補償費發放請求權、自動拆遷獎勵金等,各種所謂人民對政府的公法上請求權的行使期間,將延長為10年,以確保[人民]公法上請求權的行使。至於[政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仍維持5年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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