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如何決定?

    傳統的觀念,認為「傳宗接代」是大代誌,生個男孩有子嗣是使命,但隨著家族觀念的逐漸淡薄,現代社會重視男女平等權的落實,近年民法親屬篇修正之頻繁,即是反應這個時代重視家庭中每一份子的人格權的價值觀,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環,能否自我決定姓氏,確實是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依修正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第1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第4項)。有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時,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第5項)。可知,成年之子女,可自己決定從父姓或從母姓(以一次為限),不須父母同意。未成年前,則依前揭規定決定從父姓或從母姓,也只能從父姓或母姓,不能說很崇拜諸葛亮(三國時代蜀國傑出的政治家、思想家、軍事家,生於西元181年4月14日,卒於西元234年8月28日),改姓諸葛,那是不行的。至於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得依前揭規定從父姓或從母姓(民法第1059條之1)。然有學者認為姓氏與男女平權無關,在父系社會就從父姓氏,在母系社會就從母姓氏,也言之成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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