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廣告「斯斯」有兩種,同樣是「寄存送達」,也有兩種不同計算生效時點的規定。當法院的訴訟文書不能於當事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等送達給當事人本人或交付給其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的規定,可以將該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同時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的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的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此種送達的方式,法律上稱為「寄存送達」。行政訴訟法第73條也有相似的規定。其生效時點都是「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但是行政機關所適用的行政程序法,關於「寄存送達」生效時點規定與前揭規定不同,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當文書無法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亦無法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將文書為「寄存送達」,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送達生效日,涉及法定期間起算,影響法院判決或行政處分確定之日等,關係受送達人權益。同樣是「寄存送達」,適用法律不同效果不同,是否違憲?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七號解釋尚不違憲(宜由立法者在不牴觸憲法正當程序要求之前提下,裁量決定之)。日常生活偶會有法院送達文書或行政機關送達文書(如稅單),兩者生效時點不同,民眾雖然「霧煞煞」,但宜留意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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