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倩的媽媽生有一男一女,三年前將僅有的一間公寓房屋贈與其長子(小倩的哥哥),最近覺得對小倩不公平,想撤銷原先對長子的贈與,畢竟小倩自高中畢業後,賺錢養家,有能力買房也是要歸功於小倩。但是,小倩的哥哥反對且房子在三年前也已經過戶在哥哥名下,此時是否還可以撤銷贈與?

    關於贈與,民法有專節規定(第406條至第420條),所謂贈與,即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贈與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但是贈與契約經公證,或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則不適用前述得撤銷之規定(民法第408條參照)。換言之,贈與契約如經公證或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或贈與物之權利已經移轉,原則不得撤銷。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不容許贈與人撤銷贈與契約,顯然不合理。如:贈與負有負擔,受贈人不履行負擔;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對贈與人或其親人(參照民法第416條)有故意侵害之行為而刑法有處罰規定者;贈與人經濟情況有顯著變更,贈與之履行影響其生計重大或法定義務之履行者等。此時,為衡平當事人之權益,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贈與涉及贈與稅、遺產稅、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遺產歸扣請求權等問題,限於篇幅,簡要說明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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